根据《西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》规定,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,统一征缴,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。职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%,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%;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9%。
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,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,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。
一、 生育医疗费用有哪些?1、门诊医疗费用补贴标准。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,限额补贴标准如下:
(1)产前检查费用按每人1000元限额随生育住院费用一次性补贴;
(2)妊娠3个月(含3个月)以上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,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;
(3)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,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;
(4)放置(取出)宫内节育器、皮下埋植(取出皮下埋植)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;属宫内节育器嵌顿的,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;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;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。
2、住院费用报销。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,列入西安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生育、生育并发症、异位妊娠等医疗费,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结算管理,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待遇,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。
二、生育津贴待遇有哪些?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12个月,可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。
1、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
顺产:98天;
难产:增加15天;
生育多胞胎: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15天;
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:15天;
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:42天。
陕西省规定: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,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;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,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。
2、生育津贴计发
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,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(月份)除以365(天数),再乘以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。
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手术时,个人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,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,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。
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,由用人单位发放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本人工资的,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。
符合省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,由用人单位发放。
生育保险可让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,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,促进公平就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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